个人因私出国(境)政审须知
|
| 2006-01-22 |
一、范围条件 人事档案存放在中心的人员因私出国(境)(存档时间须超过3个月)。 二、提供材料 1.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未了未结刑事、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证明材料; 2.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指定的表格; 3.申请人存档凭证(个人委托存档);委托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集体委托存档)。 三、办理程序 1.中心审核上述材料; 2.申请人按规定交费; 3.中心审核申请人的档案材料; 4.政审合格后,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
|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