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私出国(境)政审须知


  2006-01-22
一、范围条件
  人事档案存放在中心的人员因私出国(境)(存档时间须超过3个月)。
二、提供材料
  1.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未了未结刑事、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的证明材料;
  2.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指定的表格;
  3.申请人存档凭证(个人委托存档);委托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集体委托存档)。
三、办理程序
  1.中心审核上述材料;
  2.申请人按规定交费;
  3.中心审核申请人的档案材料;
  4.政审合格后,中心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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