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存档——集体委托存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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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25 |
一、范围条件 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提供材料 1.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其它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2.委托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委托单位与中心相互介绍存档相关情况及具体要求,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2.双方签订《集体存档合同书》; 3.中心向委托单位发函调转档案; 4.委托单位将《集体存档委托书》及《集体存档人员名册》连同档案一并移交中心; 5.中心审核档案和有关资料后,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6.委托单位按规定交费; 7.中心按规定提供档案保管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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