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外省户籍学生转学规定


新华网  2006-11-20

    为切实制止高考“移民”现象,省教育厅17日发出通知,对在江苏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外省户籍学生办理转学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通知要求,凡在江苏省普通高中就读并已取得江苏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省户籍学生,转回户籍所在地就读高中,如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需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提供如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江苏省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并经学校主管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分别审核同意签章;江苏就读学校提供的该学生的学籍证明材料(或学籍卡);该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在“转学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江苏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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