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部 人 事 部 司 发 文 件
农人技(1995)9号
关于一九九六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人事厅(局)、职改办、部分省市农(委)办、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总政治部人事职改部门:
为了使两年一度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现就一九九六年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六年农业技术研究员的评审推荐程序、材料要求及上报时间严格按照农业部、人事部《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1994农(人技)第4号]文件的规定和下列要求执行。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中应反映综合情况,应包括本省1994年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聘任和待遇落实情况,以及本省人员选拔、推荐情况和推荐人员的综合情况,用正式行文的方式上报。
2.在推荐人选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凡未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推荐并加盖公章者,不得向农业部推荐。
3.推荐人员采用软盘上报方式。软件采用人事部专家司编制的《专家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软件。上报材料时,首批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人员情况和1996年推荐人员情况一并录入,同时上报。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一栏中,除将考核结果填写清楚外,要将该同志任职期内的有关贡献事迹表述清楚。
5.经组织审定的个人业务总结、《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推荐表》要求打印,字体要求为四号字。
6.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成果等证明材料以及代表品要装订成册,并由省农业主管部门盖章确人。
二、关于岗位设置及宏观控制。
1.各地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岗位设置,由各省、市、自治区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结构比例核准,报人事部备案。
2.一九九六年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增农业推广研究员的人数控制在600人以内。农业部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农业科学技术队伍状况,本地区农业、畜牧业、渔业的产量指标下达推荐人数的参考控制数,各省根据参考控制数推荐评审人选。
3.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的其他农业事业单位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在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岗位职数内,可由省农业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行文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经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农业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晋升的人员,报经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备案同意后,由人事部以人职司函文件将合格人员通知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并由各地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证书”。
四、各省自治区农业系列职改主管部门,要在省人事职改部门的领导下,把农业各有关部门协调起来,在专家的评审、材料送审等方面协调一致,保证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同时各地要加强材料真实性的把关,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此地的推荐权,并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当事人二次申报资格。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人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