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11号)文件规定,为做好委托我单位代办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时间 医疗保险2007年3月6日2007年3月28日 四险收缴2007年3月6日2007年4月20日 二、被保险人以本人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实际发生工资总额(税前)的月平均工资(精确到元)作为核定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三、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中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不同险种政策规定,确定相应险种的缴费基数。 四、参保单位只对被保险人2006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进行填写和录入,不做上下限的限制,社保经办机构在采集时,依据有关规定统一按险种设定上限和下限。 其中,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根据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实行统一的上限,即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待本市2006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后确定)。2007年度,本市和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7年度为640/月);本市和外埠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来确定。 五、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参保单位虚报、谎报、瞒报被保险人工资收入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社保中心在五险基数核定工作结束后,将对基数进行稽核。 六、用人单位在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的同时,还需通过企业版医保信息采集软件到医保窗口上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及数据盘。 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的2007年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可由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bjld.gov.cn/zxfw/download/ 八、用人单位在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后, 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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