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12日 · 农(人薪) [1996] 4号)
部机关各司局、在京事业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工作,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 [1995] 150号)规定和人事部工资司工资座谈会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常晋升工资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有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结果是正常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二、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4年、1995年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下同)及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下同)所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
三、对少数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部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 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执行了较高系列的职务工资标准。这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也应先分别按本人两个系列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后,再选择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2. 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人员,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考核年限原则上与职务变动前的考核乃年累计计算。
3.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之年起,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后,从第2个考核年的10月1日起晋升1个工资档次。
4. 1993年工资改革后,从部机关调入事业单位、或从事企业单位调入机关的人员,其考核年限原则上累加计算,可比照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晋升工资档次。考录进部机关的人员,其工资标准比照部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5. 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工资已达到最高档次的人员,这次可按本职务的最后1个档次的数额晋升工资档次。
6.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增资不足35元的人员补足35元的部分,这次正常晋升工资是不予冲销。
7. 1993年10月1日后到地方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晋升工资,应本着军队、地方工资相衔接、不重复的原则办理,即凡按照截止到1993年10月1日的条件(包括所有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和工资额套改工资的,可从1993年10月1日起计算考核年限,并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8. 1995年10月1日及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应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再按晋升职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9. 因公出国学习、合作研究及驻外人员,在国内领取工资的,可晋升1档职务工资;国内停薪的,可晋升1档职务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待其完成任务回国后执行。
10. 涉嫌政治、经济或道德等问题而被审查的人员,暂缓升级,待问题查清,组织结论后,属考核合格的,可补办升级。
11. 1994年、1995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这次不能升级,以后也不能补办升级。
①考核不称职(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1年考核称职的人员;
②考核年度中本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
③不参加当年度考核的人员,包括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限未满的人员;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劳改教养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人员;被判处宣告缓刑的人员;当年事假累计满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当年出国探亲累计超过6个月的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自费出国学习、进修人员。
五、各事业单位因正常晋升职务工资而相应计算出的津贴总量的使用,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原制定的津贴发放办法,同时上报单位党政一把手的津贴发放数额,经批准后执行。
六、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新建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审批程序
1. 各单位需提交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对未按不同意规定组织考核的单位,一律不能实施升级。
2. 填写《农业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名册》和《正常晋升工资增资额审批表》各一式3份,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3. 晋升的职务工资及时记入本人的工资管理手册,按有关规定报部备案。
八、这次正常升级,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任务重,请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九、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均以每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为依据进行,工资从第2个考核职称(合格)年的10月1日兑现,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参照办法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有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