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3-30

(1997年2月27日  农(人劳)[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厅(局);饲料工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和《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等十一个有关管理办法。经征得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联系。
        附件:1.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2.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3.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试行)
                  4.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5.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卷运转管理办法(试行)
                  6.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评分办法(试行)
                  7.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和评分办法(试行)
                  8.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
                  9.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工作守则
                10.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生须知
                11.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逐步实现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农业部《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具体执行机构。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由劳动部审批,农业部综合管理,各省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饲料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四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许可证制度。
        申请建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单位,应填写《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申报表》,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部各行业主管司局汇总后,再报部鉴定中心审查合格,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核准,经劳动部批准,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业部各行业主管司局,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数量、职业(工种)范围、等级(职务)、类别等,提出鉴定站的布局和数量规划。
        第六条  建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操作设备设施。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职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具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所鉴定职业(工种)业务及组织实施能力的业务人员;
        四、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五、具有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的经验;
        六、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具体鉴定某一职业(工种)或专业鉴定站的建立条件由部鉴定中心会同农业部各行业主管司局提出,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
        第七条  提倡“一站双牌”模式,即符合建立通用工种鉴定站条件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站。
        第八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部鉴定中心聘任。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条  认真执行农业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部鉴定中心试题库中提取,按有关的规范要求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启用。试题库未建立之前,暂由部鉴定中心编制鉴定试题。
        严禁自行编撰试题或试卷,严禁自行翻印、借用试卷或采用已经启封或使用过的试卷。
        第十一条  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申报进行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鉴定职业(工种)、鉴定范围、鉴定等级(职务)、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至少在鉴定前30日发出公告。个别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农业中专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职业高(初)中、技工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新调入人员、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农业行业技术工种的人员。
        五、自愿申请进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鉴定站在每年年底前应制定出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计划,报部鉴定中心批准,同时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实施考核鉴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鉴定工作计划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鉴定考评人员一律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和胸卡的人员中聘任。鉴定同一职业(工种)不得连续超过三次聘任同一考评员。
        第十六条  每次鉴定结束后,应填写劳动部统一制定的报表,报部鉴定中心,同时抄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部鉴定中心每年汇总一次,报部人事劳动司,并抄报部行业主管司局。
        第十七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组织实施。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对年检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年检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劳动部撤销。
        第十八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在批准鉴定的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不得有超越权限或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鉴定站,报劳动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且今后不再批准成立鉴定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严格证书管理,维护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核准颁发的农业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三条 上述证书是农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确定工资等级的重要凭证,也是农业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上述证书采用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在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六条 按照农业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的规定,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七条 上述证书由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制定填写要求并统一编号。
        第八条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核准、验印颁发证书,鉴定站负责将其送交本人。
        鉴定站须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每年汇总一次,并于年底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证书统一加盖三个印章:
        在鉴定考核机构处加盖“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印章;
        在发证机关处加盖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印章;
        在证书照片下角处加盖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第十条 凡经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证书的人员,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再重复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农业劳动者经考核鉴定合格所取得的上述证书在全国相应类别的职业或工种岗位上通用。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的上述证书是劳动者具有对应技术等级或职务资格的凭证。用人单位应按其技术等级或职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等级(职务)工资。
        第十四条 上述证书是用人单位与相应工种岗位劳动者签订上岗合同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对取得上述证书的劳动者,农业系统各类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等。
        第十六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并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十七条 凡取得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核发的上述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同时取消已考核鉴定通过的职业资格,自取消该职业资格之日两年内不得申请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仿制或滥发上述证书,否则,一经查出,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在证书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在鉴定站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1 2
】【打印】【关闭
 
 
NYB邮局GOV邮局网络存储办公平台 | 站点地图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
Coptyright (c) 2005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注册 登录
京ICP备05039029号 隐私权声明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