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8月27日·人外发[1991]36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及人事部、外交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改变联合国国际职员派遣、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人外发[1991]5号),为了妥善办理移交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人事档案,以便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人事档案一律由人事部中国国际职员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保管和管理。
二、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人事档案的移交工作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档案、保密法规和制度。移交的人事档案应排列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档案内容应完整无缺,手续完备。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三、每个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的全部人事档案材料应一次交清,不得分批移交。
四、移交的国际职员人事档案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五、移交人事档案时,原则上实行专人送交、专人接收。移交过程中,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向中国国际职员服务中心全面介绍情况,以保证移交工作的质量。
六、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之前在任的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在原合同期满后,如续签合同,在合同续签及更换了因私普通护照后,国内派出部门应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人事部。
七、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后新任职的非政府推荐的国际职员,其人事档案应在赴任前一个月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