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02

(1994年10月22日 人薪发[1994]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订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1994年7月1日起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国外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外交系列人员工资的确定
        1.驻外使领馆外交、行政技术人员(干部)按本人的国外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国外职务对应关系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中,派出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派出时确定的外交职衔并参考其专业技术职称,比照派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档次。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十一个总领事馆(纽约、旧金山、洛杉机、芝加哥、休斯敦、多伦多、温哥华、圣保罗、汉堡、悉尼、大阪)中享受对内参赞待遇的领事,按外交系列中相应的参赞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其他各总领事馆不得效仿。
        4.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职务派往驻外使馆工作的司、局级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
        5.1994年4月1日派往总领馆(上述十一个总领馆除外)享受参赞待遇的领事和按低于国内所任职务派往使馆的司、局级人员,1995年6月30日前仍按原对内待遇计发国外职务工资,自1995年7月1日起,均按对外职务计发国外职务工资。
        (二)工勤系列人员工资的确定
        1.驻外使领馆有技术等级的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技术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三),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执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四)。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一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驻外使领馆无技术等级的工人按工作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三)。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的首次确定,由派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并书面通知驻外使领馆。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本职务(技术等级)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年限期满的下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本职务(技术等级)工作的年限,从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当月起计算。具体的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1.外交系列。工资级别为一至四级的人员,任本职务满四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三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五级的人员,任本职务每满三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六至七级的人员,任本职务满三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八至十级的人员,任本职务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工勤系列。工资级别为一级的人员,任本技术等级满三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二至七级的人员,任本技术等级或在本岗位工作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驻外使领馆馆长和常驻临时代办晋升工资档次,由使领馆报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审批;驻外使领馆其他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由使领馆审批,并报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四、其他
        (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由外交部具体部署和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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