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7-04-05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人 [2001]80

 


 

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

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牧场管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委、办、中心、总公司),农业(农林)科学院:

现将《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

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充分调动统计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事劳动统计工作的质量,更好地为农业宏观经济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农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工作年报制度》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牧场管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委、办、中心、总公司)及农业(农林)科学院负责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考评内容包括:

1、统计报表(含软盘);

2、统计分析;

3、统计工作的组织情况。

第四条  考评采取分项计分、累积总评的办法。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统计报表满分为50分,统计分析满分为30分,统计组织工作满分为20分。

(一)统计报表评分标准(满分50分)。

1、统计报表报送及时(5分);

2、统计报表整洁程度(5分);

3、报表数字准确、符合逻辑(30分);

4、软盘接收顺利(20分)。

(二)统计分析评分标准(满分30分)。

1、有无分析材料(5分);

2、分析材料内容翔实、结合实际(5分);

3、分析合理、观点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10分);

4、分析中能对相关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10分)。

(三)统计组织工作评分标准(满分20分)。

1、领导重视,有具体指示(5分);

2、及时开会布置、印发文件、组织培训、指导下一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5分);

3、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统计会审、汇总情况(5分);

4、统计工作基础建设情况(5分)。

第五条  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组织,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参与实施,时间安排在每年的统计年报会审会期间。

第六条  每年统计会审期间组成考评小组,负责对各统计单位上报的报表、软盘和分析材料进行评比打分,并按得分情况提出每年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的初步意见,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七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斯将考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上报,并为先进单位颁发奖状或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度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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