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补充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06

(1999年12月24日· 国管房改字 [1999] 313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各单位:
        鉴于北京市提高公房租金增发补贴实施时间已经国务院同意确定在2000年4月1日,本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北京市政策一致,同步实施的原则,现就执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 [1999 ] 267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实施时间由原定的2000年1月1日推迟至2000年4月1日执行,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不变。
        二、25年工龄以上的科员、办事员和初、中级技术工人月提租补贴标准可按80元执行。
        三、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根据其职责和具体情况,在规定的补贴标准范围内确定。
        四、计算公有住房租金的调节因素标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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