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19日·[1995 ] 农(人薪)字第47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在京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薪发 [1994 ] 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前有行政职务或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按45号文件附表1~4规定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专业技术职称,是指1983年9月1日以前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务,是指1985年工资改革后参加了职称改革被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离退休前无职务的干部和退休工人增加离退休费数额的确定 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前无职务的干部,其增加离退休费的数额按《机关、事业单位无职务的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数额表》的规定执行(见本通知附表1)。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前有职务(职称)的人员,其增加的离退休费数额低于本通知附表1规定数额的,可按本通知附表1规定的数额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数额,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数额表》的规定执行(见本通知附表2)。 三、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确定 1.离休前为行政人员,其离休费数额按45号文件规定的平均增资额标准执行后,再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行政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的规定增加(见本通知附表3)。 2.事业单位中离休前为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中1983年9月1日前获得职称的人员,其离休费数额按45号文件规定的平均增资额标准执行后,再按《事业单位离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的规定增加(见本通知附表4)。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4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后,再按本通知附表5的规定增加退休费。 四、其他规定 1.享受部级、副部级医疗、住房等专项待遇的离休干部,按期离休前担任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休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离休后提高待遇的,按所享受待遇的同级副职增加离休费。 3.对于少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原级别、职务工资较低的离休干部,按以下标准计发: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凡职级待遇在副局级以下的,可比照副局级干部的增资额增发离休费;抗战时期(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凡职级待遇在正处级以下的,可比照正处级干部的增资额增发离休费;解放战争时期(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凡职级待遇在副处级以下的,可比照副处级干部的增资额增发离休费。 4.离休前担任副局级职务,1985年工资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为170.8元及其以上的人员,可在正常增加离休费的基础上,再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新的职务工资标准的1个档差增加离休费。 5.1960年底前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或1983年9月1日以前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按176元增加退休费。1960年底前中专毕业或1966年底前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人员,可按131元增加退休费。 6.离退休前担任一类所正所级、副所级职务的人员,按本通知附表6规定的数额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可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本通知附表3、4再确定增加的数额。 7.增加的离退休费数额符合以上多种办法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可按最高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8.根据国发 [1986 ]26号文件,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和“两航”起义人员中的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参照本通知附表3、4所列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9.离退休后,所在单位机构规格提高的,仍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增加离退休费。 10.在职时,担任的高、低职务多次交替,离退休时任较低职务的,原则上按离退休时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如离退休时经组织批准保留高职务待遇的,应按高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11.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1993年10月1日仍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这次也按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 12.1993年10月1日至本单位实施本通知之前死亡的离退休人员,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补发到死亡之月。 13.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可计入离休干部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自1993年度起执行,并全额发给。 14.按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70元。 15.此次增加离退休费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6.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原参照北京市文件下发的《关于部属在京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对于因执行两个文件增加的离退休费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增减。 五、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地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表1:机关、事业单位无职务的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数额表 附表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数额表 附表3: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行政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 附表4:事业单位离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 附表5:机关、事业单位按劳人险 [1983 ] 3号文件退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数额表 附表6:担任一类所正所级、副所级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数额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1994年10月11日·人薪发 [1994] 45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3 ] 79号和国办发 [1993 ] 85号文件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范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国发 [1978 ] 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70元。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机关离退休人员须在1983年9月1日前获得职称)的,可按增加离退休费数额较高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四、职务不明确的离退休人员和退休工人增加离退休费的数额,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对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可在正常增加离休费的基础上,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新的职务工资标准,再按1个档差的数额增加离休费。 六、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的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原渠道开支。 七、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是在国家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的,增加的幅度与历次相比也是较高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关心。对离退休待遇上存在的其他问题,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逐步解决。希望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加强对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的领导,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并向离退休老同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八、本通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1:机关事业单位有行政职务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数额表 附表2: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职称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数额表 附表3:机关事业单位有行政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数额表 附表4:事业单位有专业技术职称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数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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