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职工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06

(1999年5月7日·农人函 [1999] 7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经请示国家人事部,有关职工休假制度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电 [1991 ] 2号文执行。现就其中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休假的具体办法继续按1991年下发的《农业部关于职工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农(人)函字第50号 ]执行。
        二、各司局、各单位根据实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分期分批安排好本单位职工的休假,尤其是不要把职工休假集中安排在“三讲”教育期间。
        三、严格休假的审批制度。
        部机关正副司局长和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的休假要按部里有关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事先要征得分管部长的同意,并将休假时间、地点报部值班室备案。外出休假的,要与单位保持联系,以便随时应召回岗位;
        各司局、各单位必须保证有一位以上的领导在单位工作,并明确由谁主持工作;
        其他职工的休假,按规定由各司局、各单位自行审批办理。
        四、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身体健康的关心和照顾,各司局、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此项制度的落实,认真研究,统一安排,既要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又要妥善安排好职工的休假。

农业部关于职工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7月2日·[1991] 农(人)函字第50号)

部机关各司局(厅、室),机关党委,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部属各单位:
        中共中央发电(1991)2号文通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根据中央电文精神,结合部机关和部属各单位实际情况,现将职工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面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身体健康的关心和照顾, 各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利用休假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三、要根据工作、生产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部机关和部属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含学徒工、见习生),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本年度内工龄满二十五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以下同)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四天;处级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工龄满十五年而不足二十五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二天;其他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天。
        四、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五、休假的假期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如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延迟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再行延迟。
        六、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可将当年休假假期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七、在当年内,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均不再安排休假:
        1.在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
        2.组织上已安排在本地或外地疗养、休养或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可享受的休假假期(不足部分补齐)者。
        如当年休假后,再乃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可在下年度内扣除假期。
        八、部属企业单位职工休假,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九、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十、本通知条文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本通知下发后,原农牧渔业部办公厅、人事司(1985)农(人调)字第43号“关于下发《部机关职工休假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自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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