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1日农人发 [2005] 6号)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32号)和《关于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04]14号)精神,现就调整事故报告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抄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农业生产重大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抄报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农机事故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船事故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草原火灾和雪灾事故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下同)。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下同)以上的农业生产特大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抄报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 三、非工作时间,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农业生产重、特大事故,渔船事故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防火期草原火灾事故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其它事故报农业部值班室。农业部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通知部行业主管司局。 四、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接到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抄送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农业生产特大事故情况,农业部行业主管司局要及时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后,将事故情况报告农业部主管部领导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五、农业部部属在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农业部办公厅,并抄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办公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主管部领导和属地主管部门。部属京外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并抄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以上事故报告程序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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