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199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10

(1999年9月6日·农人发 [1999 ] 30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工作,现结合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9] 78号),就1999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了1997年10月1日正常升级的人员,在1998年、1999年两年连续考核称职(合格)的基础上,在本职务(技术等级,下同)所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具体办法仍按《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人薪)[1996] 4号] 的规定执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获得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和奖励晋升工资的人员,仍可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之年起,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从第二个考核年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从转业到地方重新确定工资档次之年、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参加了1998年10月1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需在1999、2000年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后,从2000年10月1日起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五)1998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和不符合正常升级条件的人员,1999年不能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其升级考核年限从1999年起重新计算;对1997年实施了正常升级,1998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但1999年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已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结果一经明确,即扣回已发放的一档工资,其升级考核年限从2000年起重新计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正常升级时,对1999年9月30日前已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下同),从1999年10月1日起,仍按农人发 [1995] 46号文件规定晋升一档职务(岗位、等级)工资的人员,不再重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 [1997 ] 9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增加离休、退休费。
        三、有关问题
        (一)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在7月1日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基础上进行。
        (二)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分别按本人两个系列的职务工资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后,再选择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三)目前工资仍由部机关发放的参加国家组织培训学习的机关分流人员,按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政策执行。
        (四)部机关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待遇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五)机构改革中已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原机关公务员,1999年10月1日不再重复享受因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而给退休人员相应增加的退休费。
        (六)离休干部按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七)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在京事业单位分别填写《农业部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审批花名册》、《农业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审批花名册》、《农业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资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不机关各司局于9月8日前、部属在京事业单位于9月13日前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四、部属京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部管干部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须按干部赶离权限报部审批;各单位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资审批表》报部备案。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国家及我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人事劳动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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