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13

(2003年11月21日  农人发 [2003 ] 1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3 ] 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具体办法和有关政策按国办发 [2003 ] 9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
        (一)2003年7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先按晋升前职级调整工资标准,再按晋升职务的有关规定办理晋升工资手续。
        (二)2003年7月1日以后调动工作的人员,由调入单位按其任职情况调整工资标准并补发增资额(含调入前应补发的部分)。
        (三)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国办发 [2003 ] 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工资待遇先按国办发 [1993 ] 85号文件确定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再按国办发 [2003 ] 93号文件确定工资标准。
        (四)京内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的有关政策执行。
        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下同),从2003年7月1日起按国办发 [2003 ] 93号文件规定分别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其中: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标准见附件2)。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按国办发 [2003 ] 9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2003年7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先按离退休前的职务(等级)从7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再按有关规定计发离退休费并补发增资额,不再执行此次调资政策中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政策。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 [1986 ] 26号)精神,经部批准、按其原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费的高级专家,以及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局、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厅字 [1985 ] 340号)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100%发给退休金的“两航”起义人员,均按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四)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 [1983 ] 3号)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原工资标准发给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退休费65元。
        (五)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较长、原职级较低的离休干部,可按以下标准增加离休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职级待遇在副局级以下的,可比照副局级干部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职级待遇在正处级以下的,可比照正处级干部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职级待遇在副处级以下的,可比照副处级干部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六)1980年12月31日前离休、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以上(含),或1981年1月1日以后离休、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在98元以上(含)人员,可按副高级离休人员的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1980年12月31日前退休、原标准工资额在78元以上(含),或1981年1月1日以后退休、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原标准工资额在87.5元以上(含)人员,可按副高级退休人员的增资标准增加退休费。
        (七)1960年12月31日前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并参加工作,1966年12月31日前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1983年9月1日前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按副高级退休人员的增资额标准增加退休费。
        (八)增加离退休费由多种办法计算的人员,可按最高增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中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先分别按两个系列的职务工资标准测算,再选择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二)离休人员以及按劳人险 [1983 ] 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费的标准可计入每年加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四)部机关各司局填写《农业部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花名册》、离退休干部局填写《农业部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花名册》(各一式三份),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五)部属京外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各单位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资审批表》和部管干部的调资情况须报部备案。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按国办发 [2003 ] 93号文件精神和我部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部人事劳动司联系。
        附: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2.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表
               3.调资花名册和审批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3年11月17日  国办发 [2003 ] 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
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2003年11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在京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1: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doc
        附表2: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doc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doc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2003年11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18)。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事业单位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地方增加年终奖金所需经费由地方自行负担。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属在京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地方事业单位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外的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1: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doc
        附表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doc
        附表3:中专、技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doc
        附表4: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doc
        附表5: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doc
        附表6:农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doc
        附表7:经济、会计、统计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doc
        附表8: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专业技.doc
        附表9:翻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doc
        附表10: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doc
        附表11: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doc
        附表12:地质、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doc
        附表13: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doc
        附表14: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表.doc
        附表15:体育运动员体育津贴、奖金标准表.doc
        附表16:行员等级工资标准表.doc
        附表17: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doc
        附表18: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doc       
                       事业单位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表.doc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2003年11月 1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福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三、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1: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表.doc
        附表2:2003年7月1日农业部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花名册(表一).doc
        附表3:农业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增资审批表(表二).doc
        附表4:农业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花名册(表三)..doc
        附表5:农业部机关、事业达内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花名册(表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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