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部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16

(1998年12月18日·农人发 [1998] 23号)

部属各事业单位:
        我部从1992年开始在部分事业单位试行了编制与工资总额包干管理,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部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做了政策规定,积极推进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实践证明,工资总额包干管理是事业单位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有效形式,对强化事业单位管理、加强编制意识、控制职工人数增长、优化职工队伍、提高工作效率、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将不断调整完善,工资总量调控办法也要进行相应改进。现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发 [1997] 95号)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我部对部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办法进一步加以改进、完善,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前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单位,考虑到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及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发生相应变化的情况,1998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年初核算和年底结算工作一并在年底财务决算完成后进行。
        (一)1998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原则上以1997年包干结算情况为基础,加1997年增资项目单列数和翘尾数,减1997年减资项目掉尾数进行核算。
        (二)1998年工资总额包干结算,核调后的包干工资总额原则上以1998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为基础,加1998年增资项目单列数(含接受机关分流人员情况),减1998年减资项目掉尾数进行结算。
        二、1998年前为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单位,具备包干条件的,需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认真测算、分析,写出书面报告,经部审核批准后从1999年起组织实施。
        三、事业单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目前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管理的主要形式,各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做好这项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部人事劳动司。

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包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精干队伍,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理顺内部分配关系,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3] 79号、国办发 [1993] 85号和人事部人发 [1997] 95号文件精神,结合部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所属的教育、科研、推广、规划设计、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及挂靠农业部管理的社会团体。对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管部门明确核定了编制人数。
        2.以农业部批文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为目标,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及严格的考核制度。
        3.工作任务比较饱满,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建立健全劳动工资计划、统计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执行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单位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留用,超支抵扣,单位享有内部分配自主权。
        第五条  工资总额包干的形式
        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依据核定包干工资总额。
        为鼓励农业事业单位积极介入市场,向社会经济提供有效服务,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和使用效益,对部属各类型事业单位均采取“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和“增收限额比例提取工资”相结合的办法。
        1.对按国家和部政策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总额,采取年初按编制一次核定,包干使用。包干的内容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列“基本工资”科目)、工资构成津贴(列“基本工资”科目)、国家和部(或所在地)规定的工资性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列“补助工资”科目)。
        2.在基本工资总额包干的同时,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发 [1997 ] 95号)和财政部《关于颁发〈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字 [1997 ] 97号)的精神,可按年终收支节余(扣除专项资金结余)的一定比例计提工资。各单位具体提取比例,由部人事劳动司综合比较各包干单位经费自给率商财务司核定(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节余的30%)。提取的工资当年在基数外单列,第二年经批准可将上年结余部分核入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增收限额比例提取的工资数额,只是通过收支节余计算额度,不参与节余分配。增收限额比例提取的工资必须在“事业支出”中的“其他工资”科目列支。
        第六条  工资总额包干的审批程序
        1.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于年初向部人事劳动司提交书面报告,并按规定对上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工资总额增加、减少因素进行分析,填写《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核算表》,初步测算出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指标。
        2.部人事劳动司对包干单位的报告、数据分析和拟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等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批复,作为年终结算的依据。
        3.包干单位根据部批复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组织实施。
        4.工资总额包干的审批、管理、考核等工作,由部人事劳动司和财务司共同负责。
        第七条  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核定
        1.包干人员基数原则上以农业部根据国家编委批准下达的编制人数为依据核定,实有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缺编或超编较多的单位按以下原则核定包干人员基数:
        ①新组建单位或增加编制的单位,由于任务和人员均未到位,缺编超过15%的,要适当核减包干人员基数。
        ②少数人员超编较多的单位,如严格按编制数核定人员基数确有困难的,经部批准在上年未实有职工人数的基础上,适当扣减后,可作为包干人员基数。同时,包干单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把人员数量压缩到编制以内,包干人员基数应逐年核减,直至达到编制人数。
        2.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末实有人数包干内容的平均工资和核定的包干人员基数为基础,调增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正常增资及翘尾工资,调减不合理支出后进行核定。其中,津贴根据单位的性质,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核定。
        3.增收限额提取工资比例系数原则上根据事业单位收支结余和经费自给率进行核定。
        4.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应遵循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但在包干年度内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资总额包干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1.国家统一安排调整工资,提高工资、津贴和工资性补贴发放标准等。
        2.根据部编制部门批准,单位增减人员编制,或行政隶属关系变化,单位合并、职工成建制调动而增加或减少编制。
        3.正常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技术工人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增资及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增资等。
        4.接收复转军人和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增资。
        上述增资当年在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外单列,第二年根据上年实发数加翘尾数,经批准可核入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第九条  包干工资总额的结算
        1.包干单位在年末要进行考核和清算,提交工作考核情况和工资总额包干实施情况报告,填写《农业部部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结算表》,经部人事劳动司和财务司对工资总额包干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兑现包干结余工资。
        2.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是工资总额基数加单列数减去单位职工所发包干内容工资总额的余额。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和其他人员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单位职工实发工资总额。
        3.当年发放工资总额大于包干基数和单列数的,要在下年度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中如数抵扣。
        第十条  包干工资总额的使用
        1.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单位要合理安排使用好工资总额,发放时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实施细则及具体的分配办法,努力改善单位内部分配关系,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的单位在国家工资政策指导下,包干节余工资可由单位自主安排、自主分配,但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3.包干单位在使用包干节余工资时,要留有余地。结存的包干工资可作为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在包干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增编要求,也不得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长期借调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否则,要相应核减工资总额包干基数。
        第十二条  包干工资总额要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并作为包干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部机关服务中心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部人事劳动司,财务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农业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部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人发 [1994] 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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