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6日·农人发 [1998] 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以下简称“两项津贴”)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发放标准和范围(人发 [1997 ] 107号文附后)。这是继1993年工改对农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实施三项倾斜工资政策后,出台的又一项提高农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加强农业职工队伍建设的优惠政策。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这一文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这次农业事业单位“两项津贴”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较大幅度提高其等级和标准。其中,有毒有害津贴等级由原甲、乙、丙、丁四等调整为甲、乙、丙三等,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15元、10~12元、7~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级也划分为三类,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15元、9~11元、4~8元也相应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二是拓展了各类别实施人员范围。在原发放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农业行业的特殊情况进行了重新调整扩充,新增加了二十二项条款。如将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剧毒、高毒、低毒以上农业和其它有毒药品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或现场货检接触高度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以及将经常在田间野外、高温、低湿环境下工作的人员等纳入到享受津贴的人员范围内,适用范围有了较大变化。各地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切实把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具体发放办法 (一)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畜牧兽医医疗卫生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人员,原则上以实际接触天数计发,其中每月实际接触天数超过15天,可按全月标准发给。临时从事“两项工作”人员,一律按实际接触天数计发。 (二)既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又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可选择较高的津贴等级标准发放。 (三)享受“两项津贴”的工作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后,应及时调整其津贴标准。 三、审批手续及权限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会同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调整后“两项津贴”发放的人员范围及应享受的等级、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部直属事业单位按工资管理权限报批、备案。 (三)在“两项津贴”发放范围以外的艰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凡国家各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经单位上级人事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参照执行其有关津贴待遇。 “两项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同时积极主动与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把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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