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8日· 农办人 [2005] 18号)
部属在京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管财 [2005 ] 40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部人事劳动司劳动工资处联系。 附件: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身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 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2月21日·国管财 [2005] 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 [2004 ] 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老干部局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04年9月2日·京组通 [2004] 37号)
各区委、县委组织部,各区县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经研究决定,调整趋势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9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4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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