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16

(2005年3月18日· 农办人 [2005] 18号)

部属在京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管财 [2005 ] 40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部人事劳动司劳动工资处联系。
        附件: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身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
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2月21日·国管财 [2005] 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 [2004 ] 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老干部局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04年9月2日·京组通 [2004] 37号)

        各区委、县委组织部,各区县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经研究决定,调整趋势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3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9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4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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