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1日·农人发 [2005] 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休假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干部职工身体健康的关心。部党组对安排好职工休假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先进性教育活动有关整改措施的重要内容。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切实重视职工休假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出合理安排,既要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又要确保职工休假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有关规定,现就部系统职工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好本单位职工(不含学徒工、见习生、试用期公务员)进行休假。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各单位要注意合理安排职工的休假时间,可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 二、严格执行休假时间规定。休假时间最多不超过14天。其中,司局级及以上干部、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工龄满25年(含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学龄,下同)的职工,年休假时间为14天;处级干部、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工龄满15年不足25年的职工,年休假时间为12天;其他职工的年休假时间为10天。 三、年休假的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天。假期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需延迟到下一年度使用的,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其中,司局级干部须报分管部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可将当年探亲假假期与年休假假期合并使用。因工作需要中断休假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可视情况安排补休。 四、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五、在当年内,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休假: (一)本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 (二)组织上已安排在本地或外地疗养、休养或其他原因休息时间超过可享受的年休假假期者(不足部分补齐)。 如当年休假后,在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应在下年度内扣除假期。 六、部机关司局级领导和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休假,要按照部里有关请假制度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事先要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并将休假时间、地点报部值班室备案。外出休假的,要与单位保持联系,确保有事能找到人。单位领导的休假要交叉安排进行,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位领导在单位工作,并明确由谁主持工作。 七、要加强安全教育。各单位要通过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等方式,对休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要求,增强休假职工的安全意识。重点要加强对外出休假职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确保休假期间职工人身财产安全。 八、部机关各司局和部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禁利用假期搞公费旅游,或违反规定向职工发放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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