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6日农人发 [2002 ] 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农机化、畜牧、饲料工作(工业)、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委、办、局),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业行业的职业卫生工作,有效防治职业病,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污染治理力度的加大,一些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企业和工种逐步向小城镇和农村转移,致使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农民人数不断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其中一些企业缺乏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甚至目无法纪,见利忘义,草菅人命,忽视劳动保护,职业病的危害越来越大。尤其是乡镇工业企业,职业卫生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83%的乡镇工业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近34%的乡镇工业企业劳动者接触尘、毒等有害物质,职业病患病率高达4.3%,是同期全国平均职业病发病水平的8至10倍。 职业病不仅给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致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命,同时也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此,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批示,以及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的势头,保障和维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加大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的力度,提高知法、守法意识和执法水平 《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两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切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和保证。各级农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一法两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知识问答、发放手册、媒体宣传、专家宣讲等多种形式,将“一法两条例”的内容、精神传达到企业、广大职工和农民群众,并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以增强用人单位的法治观念,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各级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使工作关口“前移”,加强防治,切实维护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具备职业卫生条件、危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和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及时纠正。 三、严格落实农业特有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农业职业卫生标准制度体系建设 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是提高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战略措施,也是防范职业危害、促进职业卫生工作开展的重要举措。我部已将农业行业中的14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确定为首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并制定了实施方案。各地农业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职业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政策,全面落实持证上岗的要求。 近期,农业部将结合农业职业卫生工作的实际,按照“一法两条例”和有关配套规章的要求,对农业行业中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加工、储运和使用的职业开展调研,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制度、标准、规范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农业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特别是对乡镇企业中危害严重的职业和工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四、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整治 各级农业刑侦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在当前农业和乡镇企业结构调整中,要把控制职业病危害、控制环境污染和经济发展统筹考虑。 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特别是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项整治。根据“一法两条例”的规定,对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从企业设立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对照检查和整改。对经营场所、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及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要认真吸取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把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胶粘剂的企业,列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尤其是要加大对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生产、运输和使用环节,以及乡镇企业中从事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的整治工作力度。 要规范农业和乡镇企业各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认真检查其在办理用工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执行法定工作时间和遵守国家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的情况。 从事有毒有害物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使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职工健康的保护,把职业卫生工作切实纳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中。 从事有毒有害物品生产、经营、试验、检测的部属单位,要对照“一法两条例”开展一次专项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有效制止和控制职业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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