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8日 · 农(人劳)[1998 ] 24号)
各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现将《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检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根据工作安排,本次评估工作自1998年10月份起,至1999年2月份结束。各鉴定站的自查工作须于11月30日前完成并书面报告部鉴定指导中心,须同时附《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检查项目表》。部鉴定指导中心将根据各鉴定站的自查情况于今年12月至明年2月间组织若干评估小组进行抽查评估。凡不上报自查报告的鉴定站,一律按评估不合格对待。 附件: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检查实施意见
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评估检查实施意见
为保证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秩序,根据《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农人发 [1996 ]2号)和《1997—2000年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农业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础。各鉴定站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在统一鉴定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规范工作秩序;要牢固树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社会效益和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为宗旨,把提高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作为整个工作中最为重要和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加快推进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 二、目标任务 鉴定站通过开展自查和评估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司施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规范鉴定工作行为,促进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各项举出工作的逐步完善,使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有序进行。通过检查,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步伐,推进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 三、组织领导 1.评估检查工作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统筹规划,并对整个工作实施领导。 2.评估检查工作具体由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四、评估检查依据 评估检查工作,依据农业部《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农人发 [1996]2号)、《关于印发〈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农人劳[1997] 13号)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的通知》(劳部发 [1996] 362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 [1996] 5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相关职业技能标准、鉴定站设立条件等进行。 五、主要内容 1.鉴定站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2.鉴定站鉴定场地、设备、仪器、材料等与鉴定范围要求的符合情况; 3.鉴定站实施鉴定工作的情况特别是执行鉴定程序的情况; 4.鉴定站接收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5.当地社会各界对鉴定站工作情况的反映。 评估检查的具体项目见附件《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检查项目表》 六、工作方法 1.鉴定站自我检查与全国抽查相结合。各鉴定站在本地农业行业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站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经本地农业行业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年底前上报部鉴定中心,最后部鉴定中心须将汇总情况上报部人事劳动司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在各鉴定站自查的基础上,部鉴定中心将组成若干评估检查小组对各地区鉴定站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评估检查结束后,各评估检查小组要对每个被评估的鉴定站写出评估检查报告。 2.鉴定站的自我检查每年一次,部人事劳动司委托部鉴定中心每二年组织一次全面的评估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 3.评估检查采用看、听、访的形式。看,主要是审查鉴定站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鉴定的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并建档;鉴定场地及设施的配备是否完整以及管理是否良好有效。听,主要是听取鉴定站负责人介绍开展鉴定工作的汇报;听取所聘人的考评人员以及鉴定对象对鉴定工作的意见和看法;访,就是走访当地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综合管理部门,了解鉴定站接收指导和监督的情况,以及对鉴定站的正反两方面的反映。 七、结果处理 部人事劳动司将根据各评估小组提出的报告,对各鉴定站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1.部人事劳动司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并在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 2.对工作业绩平平,没有作出成绩的鉴定站要亮“黄牌”;对在工作中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建站后一年没有开展工作的鉴定站,由部人事劳动司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取消其鉴定资格,撤销其鉴定站“铜牌”。 附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检查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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