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20

(1996年12月30日  农人发 [1996 ] 42号)

部机关各司局、国务院扶贫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局,部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农业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人事劳动司联系。
        附件:《农业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试行办法》

农业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养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简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职位,是指管理人、财、物、项目审批、证件核发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具体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遵循领导职务、特殊职位、后备干部优先和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轮岗年限按以下原则掌握:
        (1)司局级公务员在同一职位的任职年限5年以上;
        (2)工作性质特殊的职位,处长、副处长在同一职位任职年限5年以上,在同一处室正副处长任职年限之和8年以上,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同一职位任职年限5年以上;
        (3)其它职位,处长、副处长在同一职位任职年限5年以上;
        (4)根据实际需要,轮岗年限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务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  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担任司局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同司局(单位)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及担任特殊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般在本司局(单位)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同司局(单位)之间轮岗。
        第六条  轮岗一般按年度分期分批进行,每年末制定出下一年的轮岗方案。
        司局级公务员的轮岗由人事劳动司提出建议,报部党组审批;部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的轮岗由人事劳动司负责制定轮岗的计划、方案商各司局并组织实施;部机关公务员的轮岗情况于本年度末报送国家人事部备案。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东海、南海、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处级以下公务员的轮岗参照此办法执行,特殊岗位的界定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每年末将下一年本单位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方案报人事劳动司备案。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负责本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轮岗工作,每年末将下一年副局级单位副职的轮岗方案报人事劳动司备案;其他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情况于当年末报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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