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关于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补充问题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23

(2000年12月25日·农人劳 [2000 ] 23号)

部直属事业单位: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司根据国办发 [1993] 85号文件规定,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 [农(人薪)[1997]2号],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条件、办法和审批程序,在正常增资的基础上建立了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制度(简称“3%升级”)。这对逐步完善新工资制度、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部党组关于年度考核的规定及事业单位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现对直属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特别是经费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不再实施年度3%升级制度。3%升级相应的增资额将核入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内,由各单位自主决定分配。
        二、部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按照管理权限,统一由部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不占本单位升级指标。
        三、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实行指标控制,比例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考核年度升级人员基数的3%以内(升级人员基数为年末总人数扣除领导班子成员数)。
        四、本通知自2000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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