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8日·人发 [1997 ] 13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水产农业厅(局), 农业部所属水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3 ] 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3 ] 85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 [1997 ] 89号)的精神,结合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水产事业单位船员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2)。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水产事业单位船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级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207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17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37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47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88元。 新参加工作的普通船员熟练期工资待遇调整为207元(含见习岗位津贴)。 三、适应延伸水产事业单位船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档次(详见附表1-2)。凡以往按国家有关规定增资后职务工资已超过本职务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 附表1:水产事业单位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附表2:水产事业单位普通船员职务岗位工资标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