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9日·农办人 [2001 ] 8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财行 [2000] 173号)的要求,我司制定了《农业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使我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以下简称工资统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财行 [2000] 173号)的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统发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农业部机关工资统发工作由人事劳动司和机关服务局负责。具体工作由人事劳动司劳动工资处(以下简称劳动工资处)、机关服务局机关财务处(以下简称机关财务处)承担。 第四条 工资统发的范围是:部机关行政司局、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统人员)。离退休干部局的工作人员、部机关离退休人员以及参加学习、培训的机关分流人员等不在工资统发的范围。 第五条 参统人员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由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简称统发工资),另一部分为非统发工资。统发工资由财政通过代发工资银行发放,非统发工资由机关财务处通过代发银行发放。 统发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其中,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是指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办案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高级干部保姆自雇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非统发工资包括统发工资项目以外的其它补贴,以及代扣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子女统筹费等(统称代扣项目)。 第六条 参统人员各统发项目发生变化,其所在四局综合处(办公室)应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于变动当月17日以前(17日以后变动的,于下月17日以前)将变动情况(包括上月17日以后的变动情况,下同)报人事劳动司,便于及时修改工资统发数据库,保证统发工资及时拨付个人账户。 第七条 工资统发中涉及参统人员职工编码、各项账户、统发工资卡和存折等事项的办理和变更由机关财务处负责。机关财务处每月17日以前将办理和变更情况进行汇总,通知劳动工资处,劳动工资处根据变动情况及时更改工资统发数据库。 第八条 参统人员工资的发放程序如下: (一)统发工资的发放程序为: 1.人事劳动司汇总每个月参统人员统发项目变动情况,并于当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人事部规划财务司、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审核。 2.人事部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送财务部,财政部核对无误后将工资资金拨付统发银行。 3.统发银行根据审核后的发放金额将工资直接拨付到参统人员的工资账户上。 (二)非统发工资的发放程序为: 1.机关财务处核定每月的非统发项目、代扣项目及其金额。 2.机关财务处通过代发银行将扣款后的余额直接拨付到参统人员的工资账户上。 第九条 若人员、工资发生变动,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要按要求将变动情况报人事劳动司审核。办理程序如下: (一)参统人员工资正常变动(调整工资标准、职务变动、正常升级、调整统发项目等)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为变动人员填写《农业部职工工资异动三联单》(以下简称《三联单》,表式附后)和《农业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管理手册》(以下简称《工资管理手册》),到劳动工资处办理审批手续。 2.人事劳动司审批后,留存《三联单》第三联(报告单),同时根据变动情况及时修改工资统发数据库。 3.《三联单》第二联(通知单)送机关财务处,由机关财务处核定变动人员的非统发工资项目金额,并予以发放。 4.劳动工资处于每月20日前将变动情况汇总,并通知机关财务处,由机关财务处进行对账。 5.对账无误,人事劳动司将汇总情况报人事部审核。经审核后,由财政统一发放。 (二)参统人员调出不机关,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人事劳动司机构编制与调配处为调出人员办理调出手续,并将“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通知劳动工资处和机关财务处。 2.劳动工资处及时修改工资统发数据库,并于当月20日前将调出人员情况汇总后报人事部,停发调出人员工资。 3.机关财务处停发调出人员非统发工资,并为其开具工资转移介绍信。 (三)新进入部机关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为新进入人员填写《农业部新进入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管理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和《工资管理手册》。 2.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将《基本情况表》送机关财务处,由机关财务处为新进入人员办理工资开户手续,并填写表中相应项目。 3.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将填写完毕的《基本情况表》送劳动工资处。经人事劳动司审批后,一份留存劳动工资处,一份送机关财务处,一份由本司局综合处(办公室)保存。 4.劳动工资处根据《基本情况表》,将新增人员情况输入工资统发数据库。 5.人事劳动司于每月20日前将进入人员情况汇总成《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报人事部,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 (四)参统人员退休,按下列程序办理: 1.人事劳动司干部处下发退休通知后,劳动工资处及时修改工资统发数据库,撤销退休人员工资统发账户,并于当月20日前将退休人员情况汇总后报人事部,停发退休人员工资。 2.退休人员所在司局综合处(办公室)及时为退休人员填写《农业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工资待遇审批表》(表式附后),到劳动工资处核定退休费。 3.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将退休人员的工资关系转到部离退休干部局。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为代发工资银行。参统人员可以拨打95588,通过“电话银行”查询个人工资账户金额,也可以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进行个人电话委托交费或转账业务。 第十一条 实行统发工资后,参统人员所有工资的存取均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灵通卡”进行。如“灵通卡”遗失,本人可以到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将新账户及时通知机关财务处,以便及时更改账号,保证统发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部离退休干部局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机关财务处参照本办法于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由代发银行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农业部职工工资异动三联单》.jpg 2.《农业部新进入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管理基本情况表》.jpg 3.《农业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工资待遇审批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