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引进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赴国外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26

199081  国引办发 [1990 ] 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以下简称《规定》),我办根据《规定》要求,继《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之后,又结合归口管理后国外培训范围扩大这一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对原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86年印发的[1986]中引字070号文中《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选拔派出暂行办法》进行修改、补充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赴国外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工作。

 

 

关于赴国外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暂行规定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的要求,为做好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工作,特指定本暂行规定。

2、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必须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3、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的须备案、审核和审批的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

  赴国外培训人员的选拔条件

1、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业务条件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是能保证项目圆满完成的骨干,要业务对口,学用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本专业的实践经验。

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执行政府间经贸、科技等协定(议)所规定的经贸、科技及其他业务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协定(议)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该在50周岁以下。但凡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有明确规定,可按其要求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下简称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掌握在50周岁以下。主要派遣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3、外语条件

赴国外培训人员应具备完成项目培训任务所需的外语知识和能力。

合同培训人员和协定(议)培训人员,应根据合同、协定(议)的具体要求进行外语考核;明确不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可免试;对随团翻译人员,须由主管部门进行外语考察,证明确能承担翻译任务。

自行安排的培训人员和专款资助培训人员,要通过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或其它经国家承认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相应的成绩证明。若已经对方接受单位考核或来函明确同意接受者,可不要求其通过上述外语考试。

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者,原则上可免试外语。

4、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胜任在国外的实习培训任务。凡赴国外培训三个月以上者,均须经省市级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合格证明(证明半年内有效)。

         

1、有高级职称和特殊职业需要的赴国外培训人员,以及赴国外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团组成员,在保证能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对其工龄、年龄、学历及外语条件可适当放宽。

2、本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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