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日·农党组发[1999]40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我们党多年实践所证明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江泽民同志用“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四句话概括了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方针,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加强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加强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制度,报人事劳动司备案。主要包括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 二、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关工作制度,对重大决策问题、干部选拔问题、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等,都要在班子中充分酝酿并采取不同的方式听取群众意见,加以分析,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集中。 三、党政正职领导要特别注意听取班子成员的不同意见,决定问题不能搞个人说了算。在形成组织决议的讨论过程中,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特别是与班子有不同意见时更应该发表。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形成一个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四、在干部考察中,要把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作为考查的重要内容和评价、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在年度考核中,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要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总结并述职,此项内容应作为年度考核建议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广大干部和群众有权利和义务对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局要加强对机关和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的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部党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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