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9日·农党组发[1999]48号)
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党组织的设置及领导关系 1.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部直属机关党委领导部机关司局(厅室)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各司局(厅室)及在京直属单位党委、总支领导其所属党组织的工作。 2.部机关司局(厅室)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设置,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党的基层委员会,50人以上的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50人以下的设党的支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超出以上规定设置的,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3.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单位,一般应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不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和设立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应设纪律检查委员。 4.直属于部直属机关党委的机关司局(厅室)党组织和在京直属单位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设置须报部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在京直属单位党委的设置由直属机关党委商人事劳动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定后由直属机关党委发文批复。新组建的单位,先设立临时党组织,半年后进行选举。 5.党委、总支任期四年,支部任期三年,部机关司局(厅室)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规定按时进行换届改选。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6.党委、纪委换届选举需有两次请示(拟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关于下届党委会及纪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请示)、一次报告(关于换届选举结果的报告)。总支、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需有一次请示(关于换届选举及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请示)、一次报告(关于选举结果的报告)。其中直属于部直属机关党委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及纪委的换届选举、候选人、选举结果由部直属机关党委审批。在京直属单位党委换届选举时,换届选举的请示报部直属机关党委,由部直属机关党委商人事劳动司后审批;候选人报部党组,由人事劳动司商部直属机关党委报部党组审定并批复;选举结果报部直属机关党委,抄报部党组,由部直属机关党委发文批复。 二、关于参与干部管理工作 7.直属于部直属机关党委的机关司局(厅室)和在京直属单位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正副书记及委员,选举前要经部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后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审批。 8.在京直属单位党委换届选举时,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委员候选人由各单位党委在部直属机关党委的指导下,按照选举程序酝酿提名后报部党组,部直属机关党委配合人事劳动司组织考察,人选经部党组审查同意后进行民主选举。任职期间内书记、副书记需要调整的,由人事劳动司提出初步意见,经征求部直属机关党委意见后,报党组任免。委员缺额需要补选的,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审查批复后进行选举,如选举结果与批复一致,将选举结果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如选举结果与批复不一致时,需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审批。 9.部直属机关党委换届选举时,换届选举请示由部直属机关党委商部党组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批;候选人由部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酝酿、提名,并征求人事劳动司意见后提出初步方案,由人事劳动司组织考察并提出人选建议名单,经部党组审查同意后,再由部直属机关党委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批;经民主选举后,由部直属机关党委将书记、党务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的选举结果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批,委员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任职期间需要调整的,由人事劳动司提出初步意见,经征得部党组书记、副书记同意后与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协商,经部党组同意后,报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任免。 10.部直属机关党委办事机构干部的任免,由部直属机关党委提出人选并组织考察,在征求人事劳动司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群众组织的干部,由部直属机关党委提出人选并组织考察,在征求人事劳动司意见后,按各自的程序办理手续;其职级由部直属机关党委报人事劳动司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11.部直属机关党委配合人事劳动司对机关行政干部进行考核与民主评议。机关司局级干部的任免,人事劳动司在报党组审批前征求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意见。机关处级干部的任免,各司局在报人事劳动司审批前征求本司局党组织的意见。 三、加强党内监督 12.建立健全党内监督责任制。实行党组织从上到下逐级负责的监督制度,各司局(厅室)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要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要建立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纪律检查建议书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形成比较严密的党内监督机制。 13.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14.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列席部党组民主生活会和部党组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重要的行政业务工作、讨论司局级干部任免及机关内部建设等重要会议。 15.部机关司局(厅室)及在京直属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四、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16.成立党委的在京直属单位,如党委书记由行政负责人兼任的,一般应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其职级与本单位行政副职相同。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应设办事机构与专职党务干部,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可不设办事机构,但要明确专人负责有关党务工作。 17.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要有计划地挑选司局级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五、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 18.部党组要加强对部直属机关党的工作的指导,把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组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工作日程,每年听取直属机关党委1~2次的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性的意见。注意发挥机关党委作用,经常通过机关党委了解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改进工作、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反映和意见。部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 19.《条例》和《实施办法》适用于机关司局(厅室)、在京直属单位机关党组织;其它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本《意见》是在《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我部的具体情况就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的具体规定,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部直属机关党委的各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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