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见《办公厅工作手册》1997年)
印章是代表机关各级职权的合法标志。管好用好印章对保证机关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国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我部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刻制与颁发 (一)印章的制发权 1.农业部印章由国务院制发,农业部党组印章由中共中央制发。 2.各司局(包括局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由部办公厅制发。 3.各处室(包括处级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由上一级主管单位制发。 (二)印章的刻制 1.经部党组会、部务会研究决定成立的单位或司局更名需要刻制印章时,由各单位携带组建、成立新单位或更名的批件与介绍信到办公厅办理有关刻章手续。 2.办理刻制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农业部某项工作领导小组等单位印章,必须携带人事司、民政部或部领导的批件和介绍信到办公厅办理刻制印章手续。 3.办理刻章时,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绘制印章草图,经办公厅审查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由公安局指定刻字社刻制)。 (三)印章的颁发与启用 1.刻制的印章取回后,由各级制发单位负责检查有无使用痕迹,验视印模,经检验确认合格后,交使用单位保管。 2.司局(包括局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启用印章时,要将印模和启用印章通知抄送办公厅,同时将印模和启用印章通知等立卷归档。 3.撤销单位或机构变更改名单位,必须将旧印章交回印章制发部门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一)使用印章要严格权限制度,使用各级印章须经同级领导批准。 (二)使用印章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组织同行政企事业单位印章不得混用。 (三)为确保印章的安全,各单位要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确保印章不被盗用和滥用。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保管人员或监印人员。 (四)使用印章时要在办公室内,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机关使用。在印刷厂套印时,须由印章保管人员或监印人员现场监印。外出套印要专人专车现场监印。 (五)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一定要认真检查用印文件的领导签发手稿。文件用印后不能留存的,要建立登记本,将办理事项、签发人和经手人等详细登记在案。 (六)整理印信留存材料。对有查考价值的留存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在年终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其余存根应留存一年后,自行销毁。 (七)一般不得开具该有印章的空白凭证。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开出该有印章的空白凭证,如介绍信等,须经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对此类凭证要做特定标记,使之除指定用途外,不能挪作他用。如数量较多,应编号、清点张数,留下存根并由领取人签收。印章管理人员无权私自用印。 (八)盖印要端正、清晰,必须骑年盖月。 三、印章使用的批准权限 (一)农业部党组印章 1.以部党组名义报中共中央的文件,必须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后,方可盖印。 2.其他文件或以党组名义开具的证明,原则上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或批准,如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不在时,根据情况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签发或批准后,方可盖印。 (二)农业部印章 1.上报国务院的文件需有部长或常务副部长签发,如部长、常务副部长不在时,可由在家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其他以部名义发出的文件(授权外事司司长、办公厅主任签发的文件除外)必须由部长、副部长签发后,方可盖印。 2.以部名义制发的外事接待、选派出国人员、部长级干部进出海关免检等函件,由外事司司长根据授权签发后,方可盖印。 3.一般事项需用部印的,由办公厅主任批准,主要包括: (1)办理部务会议、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需用部印的; (2)外出调查必须以部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3)经部领导同意,需在许可证、聘书、表彰、奖励证书上用印的; (4)以部名义回复有关部委的便函,工商注册、年报、登记表等。 (三)司局印章 1.以司局名义行文,必须由正副司局长签发后,方可盖印。 2.以司局名义与其他部位联系工作需用司局印章的,由司局长签发后,方可盖印。 3.各司局之间联系或处理业务、办理一般事物性的工作需用司局印章的,可由司局长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各单位应拟出具体授权范围细则,按细则实施。 (四)处级印章 使用处级印章须经处长、副处长批准。处级印章只限于在联系一般性工作的介绍信、证明信,一些事务性工作的证明信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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