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5日·农办发[1999]8号)
各司局、部直属单位: 《农业部督查工作规定》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督查工作规定
总 则
一、为使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和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开展督查工作是部机关各级文秘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单位要制定人员负责督查工作。 三、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单位要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 四、督查工作由办公厅归口管理,实行分工负责,逐级进行的制度。办公厅负责对司局实施督查;司局综合处负责对本单位各处室实施督查。
督 查 内 容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部门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八、部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部党组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部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一、外部委征求意见稿、会签文件和其它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转我部的重要来信的办理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上报办理结果的事项的办理情况。
督 查 工 作 分 工
十四、中共中央、国务院以文电形式要求我部办理的事项,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办的事项,部领导批办的事项由办公厅文电处负责督查。 十五、部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部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部领导交办的事项,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督查。 十六、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负责督查。 十七、部外及部领导通过政务值班渠道要求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负责督查。 十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转我部处理的重要来信,由办公厅信访处负责督查。 十九、承办司局综合处根据办公厅有关处室的要求,具体实施督查。
督 查 工 作 程 序
二十、办公厅各有关处室、司局综合处接受督查任务后,必须对督查事项作详细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由; (二)领导批示; (三)交办日期; (四)办理要求; (五)办理时限。 二十一、办公厅各有关处室、承办司局综合处必须根据督查事项的时限要求,适时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无故拖延办理的,办公厅向承办司局领导发送催办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部领导。 二十二、督查事项办理完毕,承办司局综合处负责督促具体承办处室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交办机关,同时报部办公厅有关处室注办。 二十三、督查事项的办理结果,由办公厅通过《公文处理简报》每周两次向部领导反馈。 各司局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由综合处每月底汇总后,报办公厅交办处室。办公厅文电处负责汇总全部督查工作情况,向部领导、办公厅和司局领导通报。
督 查 工 作 要 求
二十四、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切实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及部党组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得以按时贯彻落实。 二十五、对有明确时限的要求的督查事项,办公厅有关处室、司局综合处要督促承办单位如期办理完毕。对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要责成承办单位提前向交办单位(领导)说明原因,请求延期。 二十六、对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办公厅有关处室、司局综合处在交办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办单位提出明确时限要求。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批办的事项,必须在两周内办复。因故不能如期办复的,应责成承办单位提前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交办单位报告。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一般应在两周内办复。 (三)部领导批办、交办的事项,一般应在两周内办复。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应责成承办单位向批办领导说明原因和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四)外部委征求意见稿、会签文件和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复。因故不能如期办复的,应责成承办单位提前与主办部委协商延期,但最迟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司局之间的会签件,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复。 二十七、对无故拖延办理交办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时不能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 则
二十八、部直属单位的督查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九、本规定由办公厅解释。 三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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