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会议管理切实精简会议的规定》的通知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27

(2000年12月20日·农办发[2000]23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农业部关于加强会议管理  切实精简会议的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9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加强会议管理 切实精简会议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加强会议管理
切实精简会议的规定
(2000年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切实精简会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大力精简各类会议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务必做到无明确目的、无实质内容、无经费来源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压缩的会议尽量压缩,能以电话、文件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坚决合并。大力精简以部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省(区、市)农口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此类会议全部每年一般不超过2个。严格控制各单位召开全国性会议,禁止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部名义开会,从严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及新闻发布会。部机关各司局每年以部名义和司局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不得超过3个,其中全国性会议一般不超过1个。
        二、严格会议审批程序
        各单位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必须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第二年拟召开的会议计划(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召开的国内会议须经归口管理司局和挂靠单位审核会签,各单位主办的国际会议须经国际合作司审核会签)报办公厅,由办公厅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以部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省(区、市)农口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由部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签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
        (二)以司局名义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由部常务会议审批,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三)以部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各单位主办的国际性会议,由部常务会议审批。
        (四)各单位召开的其它会议,由主管部领导并常务副部长审批,经办公厅备案后,纳入年度会议计划。
        (五)凡未列人年度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召开。确需临时召开的会议,要说明理由,并按上述审批程序逐个报批。不经批准擅自召开会议的,要追究会议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压缩会期和规模
        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各单位召开的其它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50人。
        四、提高会议质量
        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质量和效率。同时,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等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改进召开会议的方式。
        五、大兴勤俭之风
        各单位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它经费,不得摊派和转嫁会议经费。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公款旅游活动。尽量减少在外地开会,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厅字[1998]23号)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和豪华宾馆开会。
        六、减轻领导负担
        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或接见会议代表,一般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要按程序报中央、国务院批准。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一律不邀请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或为会议题词、发贺信或接见会议代表,一律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因特殊原因确需邀请的,由办公厅审核、部长或常务副部长审批,并按规定程序向中央、国务院请示。确需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领导同志的,亦按上述规定执行。除具有行业指导职能的司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外,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召开的其它会议,也不为会议题词、发贺信。
        七、实行会议经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
        以部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省(区、市)农口厅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按计划纳入会议经费预算,由部机关财务支出。其它会议经费由会议主办单位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实行经费总额包干制度。部财务司、机关服务局要按严格审核把关。
        八、严格规范会议名称
        下发会议通知、报道会议消息和印发会议文件,必须使用规范的会议名称。不是以农业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得冠以“农业部召开”字样,不属于全国性会议的,不得冠以“全国”字样。
        九、建立会议情况反馈制度
        各单位召开会议后,要将会议召开的情况及时报办公厅(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归口管理司局上报),同时抄报部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办公厅按规定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的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办公厅、驻部监察局和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召开会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其它
        农业部与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之间联合召开的会议适用本规定,各单位举办的其它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六条。以往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精神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办公厅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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