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部内请示件办理规定


农业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4-27

(1999年11月2日 · 农办秘[1999]2号)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部内请示件运转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农业部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定。
        二、农业部部内请示件是机关公文处理中一种重要的文件形式,是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单位向部领导请示工作的重要渠道,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不断提高请示件的质量和运转效率。
        三、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问题要自行解决。
        四、办公厅负责部内请示件的归口管理,办公厅秘书处承办请示件预处理的具体工作。各单位呈报部领导的请示件由本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请 示 内 容

        五、下列事项需向分管部领导或部长请示:
        (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重要工作安排和重大事件;
        (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以部或司局名义召开全国性会议;
        (五)以部名义进行表彰活动;
        (六)邀请部领导参加重要内、外事活动;
        (七)司局级领导干部出访;
        (八)其他需要向部领导请示批准的重要事项。

办 理 程 序

        六、起草。各单位的请示件由经办人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起草,经处室领导审核、综合处(办公室)审核、编号后,由单位负责同志审签。
        七、报送。呈报部领导的请示件均须送办公厅秘书处进行预处理,由秘书处呈报部领导(涉及人事任免、案件查处问题及部领导有专门要求的除外)。
        八、预处理。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对请示件的格式、呈报对象、请示内容、语言文字、是否需要有关单位会签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请呈报单位重新办理。审核后的请示件要及时登记。除特急件外,一般在呈报部领导之前送办公厅分管领导复核。
        九、呈报。经秘书处审核和办公厅领导复核的请示件,要按照部领导分工,呈报分管部领导审批;分管部领导不在京时,如情况紧急,可送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副部长或部长审批。涉及重大事项和需部长阅批的请示件,送部长。
        十、清退。部领导阅批后的请示件,由秘书处负责及时退回呈报单位。

工 作 要 求

        十一、请示件经办人、处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请示件的起草、审核把关工作。
        十二、各单位呈报部领导的请示件必须经本单位综合处(办公室)审核、编号后方可报送。
        十三、凡属各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和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不要列入请示内容。为领导提供的参阅材料和需要发党组文或部文的事项,不作为请示件呈报。
        十四、请示件的呈报单位是司局和直属单位,呈报人是单位的负责同志。请示件不要把司局内部的请示过程显示在向部领导的请示件中,以免请示件层次不清、格式混乱。
        十五、请示内容涉及部内两个以上单位业务的,呈报单位要主动请有关单位会签。会签单位收到请示件后要及时办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供部领导决策时参考,不能因意见不一致而拖延不办。部直属单位呈报部领导的请示件,要请归口管理司局会签。
        十六、请示件呈报单位要根据事情的紧急程度,提前抓紧办理,避免正常件变“急件”。
        十七、请示件要一事一报,不要夹带与主题无关的内容。
        十八、请示件要写明呈报对象,除部领导特别交办外,一般应呈报分管部领导。同一内容的请示件不得同时分送几位部领导。
        十九、有保密内容的请示件要注明密级;确属紧急的请示件要注明“急”或“特急”。
        二十、请示件要按规定的统一样式(样式附后)上报。

附    则

        二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部内请示件运转程序暂行规定》([1993]农办部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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