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3日 · 办公厅信访处)
农业部人民来访接待室是农业部专门接待群众来访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接待向农业部机关和领导同志反映情况、请求帮助的农民群众和本系统的干部职工,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思想工作。承办部、厅领导同志交办的来访事项。其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第一条 来访登记 (一)来访人员都要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在京滞留的不发给《来访人员登记表》。 (二)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对来访人填好的登记表逐项核对后,将有关情况认真填写在每日群众来访登记表内。 (三)请上访人在候谈室等候接谈。 第二条 确定接谈 (一)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规定,核对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属归口有误的,应填写退条交上访群众回国家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室另行归口。 (二)根据《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的规定和来访者的具体情况,属我部处理的应分别将《来访人员登记表》交分管接待员接谈。 (三)下列情况属我部接谈范围: 1.有关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 2.农民负担问题。 3.农村账目问题。 4.农业承包方面的问题。 5.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水面纠纷。 6.农垦系统的问题。 7.种植业、乡镇企业、畜牧、水产、农机方面的问题。 8.部、厅领导交办的来访案件。 第三条 接谈处理 接待人员在接谈处理工作中必须坚持文明接待,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一)接谈时,首先核对《来访人员登记表》中所列项目,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和摘记来访人携带的材料,并做好接谈记录。 接谈记录应简明扼要,能够反映出问题发生的简要过程和来访人的要求,记清楚各级组织处理的情况及我们的处理意见,使之能够反映处理问题的全过程。接谈记录最后要填写接谈员的姓名及接谈日期。重要材料可复印留存备查。 (二)接谈后,可分别采取直接答复、介绍回地方、电话联系、填写《重要群众来访呈报(交办)表》、办函交办、编写《农业情况交流》(信访专刊)、整理《领导阅批来信来访》、请地方有关部门来京协调处理或派人下去查办等方式进行处理。 上述后两种方式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问题比较复杂的疑难、特殊案件或人数众多的集体来访,经动员不归或情况不清而又需要及时处理的。 2.多次来访,多次交办而无处理结果的。 3.上访人有异常表现或意外情况需要与地方有关部门当面研究的。 4.经过有关部门多次处理,但明显有失误的案件。 5.其他需要请地方来京协调或派人下去查办的。 请地方同志来京研究处理案件,须经处长批准。如需要请地方县(处)级以上领导同志亲自来京时,应报办公厅分管领导批准。在研究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将各方意见记录存档,并及时向处、厅领导汇报。 对需要下去查办的案件,下去前必须吃透案情,拟出处理方案。处理的情况要分案作出文字记录,事后分别随主卷归档。查办案件返回后,要向处、厅领导汇报,并写出综合性书面材料。 (三)凡是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由有关地方和部门按政策作了妥善处理,没有必要再作处理的,应配合地方和有关部门作好上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动员其返回居住地,息诉停访。如需要进一步了解处理的案件,也应动员来访人返回原地听候处理或到地方有关部门继续反映。 (四)上访人来京期间的一切费用和返程路费,原则上由本人自理。如自理确有困难,可酌情接济。 接待过程中发现来访人患危急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的,应及时请义务室医务人员紧急救治或派人送附近医院救治,所需医药费用,来访人一时无法解决的,接待人员应向处领导报告,由处领导按有关规定解决。 免费接济食、宿、火车代用票及医药费用,都应有存根,并在来访档案中记载。 第四条 对集体来访的接待工作 (一) 同一单位(或同一系统,同一地区)的群众5人或5人以上(以家庭成员为群体的除外)为同一群体问题共同来访的,为集体来访。 (二)集体来访要推举代表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并要逐个登记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人数众多的要推举三至五名代表谈话。对10人以上集体访要及时向处长报告。在接待时要有两位同志参加。必要时请办公厅和有关司局领导参加。 (三)对人数多的集体来访反映的问题如有必要作实质性答复时,必须拟好答复稿,经请示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给予答复,并存入档案。 (四)对集体访原则上要做到当日接待。如遇特殊情况,当日不能接待的要安排到接济站住宿。 (五)对涉及多部门的集体访应及时向国家信访局报告,请他们出面协调,请有关部委共同处理。 (六)接待集体来访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来访人的情绪,掌握动态,多作宣传疏导工作,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处长、分管厅领导报告,避免激化矛盾。必要时,应请公安人员予以协助。 (七)在接谈处理过程中,发现反映带有地区性、政策性或涉及众多群众生活问题的集体来访,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八)对集体来访要注意加强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驻京办事处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 第五条 维护来访工作秩序 (一)候谈室的管理 1.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候谈室的正常秩序。 2.对在候谈室内纠缠吵闹的人员应及时劝阻。 3.发现行迹可疑人员要及时向处领导报告。 4.对在候谈室滞留、躺卧等影响秩序和公共卫生者进行必要的管理。 5.对人数较多(一般为10人以上)的集体访,要及时报告处领导尽快处理。 (二)维护接谈区域的正常秩序。对纠缠、谩骂接待人员,损坏公共财物,影响正常工作的来访人,要及时进行劝阻和警告。 接谈室的全体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维护接待区域的秩序。 (三)加强与当地居委会联系,对搭棚露宿、支锅垒灶者进行清理。 (四)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况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1.所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做工作无效,长期在北京纠缠取闹者。 2.所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解决,经说服教育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接待室纠缠取闹者。 3.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者。 4.损坏接待室办公设施,殴打、谩骂工作人员,严重干扰接待室正常工作秩序者。 5.严重干扰登记、接待工作的精神异常者。 (五)对异常情况的处理 1.发现患有麻风病或其它恶性传染病的来访人时,要及时与北京市卫生局联系共同处理。 2.发现来访人在接待室患重病或服药自杀的,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向处长、分管厅领导报告。 3.在接待室及其门口附近发现有人死亡时,应立即向处长、分管厅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4.来访人到中南海、天安门和中央领导同志住地上访纠缠,如有关方面要求我室派人协助做工作时,经处长、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派人协助。 第六条 接谈处理案件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一)电话联系。主要适用于时间紧迫需要及时通报,或者需要立即催办询问,核查来访情况的问题。 (二)开介绍信。本室已作接谈处理,但仍需由地方有关部门接待处理的问题。介绍信由接待人员具体掌握使用。开出的介绍信应字迹清楚,并注明有效期,存根存入来访档案。 (三)填写《重要来访呈报(交办)表》、整理《领导阅批来信来访》、办厅函。凡是重要来访案件、重大的集体访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按政策应该给予解决而久拖不决的,视情况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上报有关领导或向有关省(区、市)交办。 上述方式由接待人员填写或拟稿,经处长审定后报分管厅领导签发。 发函交办的案件。原则上都要求回报处理结果。 (四)编写《农业情况交流》(信访专刊)。这种形式主要适用于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来信来访的综合情况和重要信息。 《农业情况交流》(信访专刊)由经办人拟稿,处长审核,分管厅领导签发。 《农业情况交流》(信访专刊)要内容准确,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文字表达要规范、简练、恰当。 (五)来访统计 1.填表。根据有关统计报表的要求,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每日填写“接待群众来访值班登记表”,每月填写《群众来访分类统计表》。每季度、半年、全年进行综合。 2.上报。根据有关规定,每月、季、半年、全年向处长、分管厅领导和国家信访局及有关公安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材料。 3.存档。把各种统计表格按要求存入档案。 第七条 来访人信件和群众电话反映问题的处理 办信人收到曾经来访过的人员的来信后,应将来信转交负责接访的同志处理。 对群众通过电话咨询政策、反映问题、请求帮助的,接电话人能回答的,当即予以答复;对属于其它部(委)职责范围的问题,告知对方向有关部(委)反映;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劝其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或写成书面材料寄来;对反映的紧急、重大情况,应问清来电话人的姓名、地址、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并认真进行登记,及时向处领导和分管厅领导报告,视情况向业务司局和地方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审核结案报告 凡是由我室直接经办,并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来访案件,都要对回报的结案材料认真审核。 结案报告的基本内容应该包括: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已核查清楚;处理意见是否符合政策和法规;是否已经落实;来访人对处理结果的态度等。报送结案材料的单位与承办单位意见应相一致。 经办人对结案材料应认真审核,提出结案、暂不结案、退回重新处理等具体的处理意见,登记在《汇报材料处理表》上,送处领导审阅。由厅领导签发的函件,应报厅领导审阅。 对于不符合结案要求或处理失当的汇报材料,要慎重研究,提出理由,商请有关地方或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可以结案的,由经办人按照要求,整理归档。 未经本室索要处理结果的自动汇报材料,由经办人审阅后,存入原接谈来访档案内备查。但如发现处理明显不当的(未到我室登记、上访过的除外),要按照上述程序填报《汇报材料处理表》送处领导审阅处理。 第九条 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凡本处工作人员的亲属、故友来访的,一律按照规定,交分管该地区的同志处理,本人不得干预。当事人未曾来访的,本处工作人员不得自己替人“来访”,并自己处理问题。 (二)来访人的档案原则上不供外单位查阅。公、检、法机关及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因工作需要,须查阅《来访人员登记表》或核对笔迹时,应持主管机关的介绍信,并进行登记方能查阅。需要我处出具证明的,取证单位应持有县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出具的专函,并列出查阅提纲。属于程序性的证明(如仅证明该人曾来访过),经处领导批准;属于有实质内容的证明,需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对无具体目标(时间、地点、对象)要求查阅来访档案的,需经厅分管领导批准。 (三)凡公安机关到接待室追捕人犯或要求我室控制来访人时,应有地、市以上公、检、法机关签署的法律文书,并经北京市公安局签署同意执行的意见,经处领导同意,并报告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实施。 发现被公安部门明令通缉的人犯来访时,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请公安人员审查处理。 (四)对馈赠的礼品一律婉言谢绝,不收留、不代转。 第十条 来访档案管理 来访档案是处理来访案件的文字记录和客观根据,应该认真记载和整理,使之能够反映工作过程的全貌。 (一)凡是在接谈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报告、文件、资料等,都要分别建立档案,分类保存。 (二)凡是以厅发函形式查处的上访案件,每年年终由专人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处。 (三)接待人员按照分管地区每年年终将所接待来访案件,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本程序和要求未尽事项及执行中发生的问题,由接待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处或厅领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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