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3日 · 办公厅信访处)
为了及时、正确地办理部、厅领导、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特制定如下办理制度: 一、认真阅看登记 接到部、厅领导、上级机关和有关部们交办的信访案件后,要认真细致地进行阅看,并将交办日期、交办人(单位)、批示情况、信访人、信访内容、承办单位、经办人和办理情况等详细登记在《部、厅领导、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信访案件登记表》中。 二、抓紧进行办理 对部、厅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凡有批示的,按批示意见办理;没有批示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归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主管业务司局或地方主管部门查处。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以函转形式交办的信访案件,要报厅领导阅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办理。经办人员对上述信访、案件要抓紧办理,不得人为拖延,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三、注意督促落实 对领导批办或函转地方有关部门查处的信访案件,要注意跟踪了解,适时督办,保证问题得到及时、正确解决。 四、及时回报结果 问题查处完毕后,要及时向部、厅领导、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回报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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