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和部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人事劳动工作文件选编》  2007-07-02

(2003年8月21日 .农办人[2003]58号)

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和部内联席会议的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 [2003] 49 号) 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际联席会议
        部际联席会议是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而建立的一种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的情况,协调不同意见,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应当从严控制。可以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建立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如确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的名义、使用牵头部门印章,也可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新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名称可冠“国务院”字样,其他的统一称“部际联席会议”。
        其他部门邀请农业部作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时,应由有关司局提出初步意见,会签人事劳动司,报分管部长并部长审定后,送办公厅备案。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需正式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由主办司局将申请成立报告、工作任务与规则等材料送人事劳动司审核,由人事劳动司报部常务会议审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报国务院审批。部际联席会议工作任务结束后,由主办司局提出撤销申请,说明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时间、撤销原因等,送人事劳动司审核,由人事劳动司报部常务会议审议,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二、部内联席会议
        部际联席会议是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多个司局或事业单位职责的事项而建立的一种工作机制。可由主办司局与其他司局或事业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建立部内联席会议。部内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确需正式行文的,有牵头司局办办公厅文件。
        建立部内联席会议的报批手续,由牵头司局请示,征求有关司局或事业单位意见后,将申请成立报告、成员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工作任务与规则等材料送人事劳动司审核,由人事劳动司报部常务会议审定后行文批复。部内联席会议工作任务结束后,由牵头司局提出撤销申请,说明部内联席会议的建立时间、撤销原因等,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送人事劳动司审核,由人事劳动司报部常务会议审定后行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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