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4日·厅通字[2001]10号)
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必须高度保密。为确保后备干部工作秘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有关于部局和信息中心,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后备干部工作保密规定,建立健全后备干部工作保密责任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防各种泄密行为。 第二条 各有关干部局及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后备干部工作秘密的义务。知悉有关后备干部工作秘密的人员调离原单位或退休后,在后备干部工作秘密解密前,应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条 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各有关于部局要指定专人承担后备干部名单的汇总和分析工作,设置专柜妥善保存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要对储存后备干部有关信息的计算机设置“密锁”。提供后备干部的有关材料、查询有关信息要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涉及后备干部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及后备干部秘密的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五条 不准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计算机网络操作、打电话、发传真等)传输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不准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泄露知悉的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不准在社交活动中携带后备干部工作有关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当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第九条 不准在出差途中或出国访问、考察期间携带后备干部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后备干部有关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绝密文件规定,不将后备干部工作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或擅自复制、销毁。凡涉及秘密文件、资料的情况,一定要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后备干部工作有关秘密。凡向有关部门提供或发布后备干部工作信息的,必须经过部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后备干部数据库的使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不同工作范围,以“密锁”方式授予相应的使用权限。本局、本处只能访问自己联系单位的后备干部信息。 第十四条 对泄露机密级后备干部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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