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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宠物医师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7年8月29日正式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人员有:林德贵、徐百万、刘素英、云鹏、洪光、刘天增、张建伟、谢颜、李万有、苏增华、朱维琴。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侯加法、施振声、唐兆新、凌凤俊、罗才文、高琳、莫广刚、何兵存、王萍。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畜牧兽医站、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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