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2008-03-14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农办人[2008]8

 

机关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农业部业务主管的各团体、协(学)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现就做好我部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机关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和农业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协(学)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职业资格设置的清理规范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类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如确有必要保留,由我部商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研究,按程序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形成国务院决定予以解决,或调整为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

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的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如确有必要保留,由我部会同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取消。

(二)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的清理规范

全面治理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三)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的清理规范

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等工作环节的程序和办法,严格规范证书样式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的使用。

(四)职业资格培训、收费的清理规范

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请于328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和《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自查登记表》(附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1份)报部人事劳动司人才工作处(有无情况均须书面回复)。

 

联系人:叶全宝

  话:01064193386

  真:01064193301

 

附件: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自查登记表 

 

 

 

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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