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考评办法(暂行)


  2008-04-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充分调动统计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事劳动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更好地为农业宏观经济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农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有单位人事劳动统计工作年报制度》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牧场管理)、农业机械化管理厅(局、委、办、中心、总公司)及农业(农林)科学院负责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考评内容包括:

    1、统计报表;

    2、统计分析;

    3、统计工作的组织情况;

    4、政务信息报送情况。

    第四条  考评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以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组织工作与数据分析报告、组织工作文件等为依据开展评比。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统计报表满分为50分,统计分析满分为20分,统计组织工作满分为20分,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满分为10分。

    (一)统计报表评分标准(满分50分)。

    1、统计报表报送及时(5分);

    2、统计报表整洁程度(5分);

    3、电子数据接收顺利(20分);

    4、报表数字准确、符合逻辑(20分)。

    (二)统计分析评分标准(满分20分)。

    1、有无分析材料(5分);

    2、分析材料内容翔实、结合实际(5分);

    3、分析合理、观点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5分);

    4、分析中能对相关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5分)。

    (三)统计组织工作评分标准(满分20分)。

    1、领导重视,有具体指示(5分);

    2、及时开会布置、印发文件、组织培训、指导下一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5分);

    3、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统计会审、汇总情况(5分);

    4、统计工作基础建设情况(5分)。

(四)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评分标准(满分10分)。

1、信息内容和质量(5分);

2、报送数量和时效(5分);

    第五条  全国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组织,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参与实施,时间安排在每年的统计年报会审会期间。

    第六条  每年统计会审期间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牵头组织考评专家组,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电子数据和分析材料进行评比打分,并按得分情况和政务信息报送情况提出先进单位的初步意见,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七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将考评结果在中国农业人才网上公布,并为先进单位颁发奖状或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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